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聲,308,202404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瑋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1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瑋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瑋烋因詐欺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就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詐欺案件,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

是檢察官據以聲請就如附表所示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綜合考量受刑人之意見(有陳述意見狀在卷可查)、各案之行為態樣、罪之特質及關係、責任非難重複性,暨所呈現受刑人之人格特性,預防需求及整體刑罰執行之應罰適當性等因素,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附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日 111年6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7878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84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0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59號 判決日期 112年2月24日 112年11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士林地院 基隆地院 案 號 111年度審訴字第800號 112年度金訴字第459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4月6日 112年12月19日 是否得為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是 是 備 註 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07號 基隆地檢113年度執字第866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