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聲,343,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應宗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應宗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呂應宗前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該罪名,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6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1至6之所示,且均案經確定尚未執畢;

其中附表編號1至5所示案件,經業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並考量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附表】受刑人呂應宗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3日 111年3月7日 111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659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54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54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10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69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69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2日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10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69號 111年度簡上字第69號 確定日期 111年8月29日 111年12月14日 111年12月14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是 備註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191號(編號1已執行完畢;
編號1至4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至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1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22號(編號1至4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至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1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22號(編號1至4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至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1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強制換頁==========
編號 4 5 6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1年5月2日 111年3月6日 111年5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595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375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8199號 最 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61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39號 112年度易字第99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30日 112年10月30日 112年11月27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基簡字第614號 112年度審簡字第839號 112年度易字第99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13日 112年11月29日 112年12月26日 得否 易科罰金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21號(編號1至4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9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1至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1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606號(編號1至5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16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19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