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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清秀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清秀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清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就附表一、二各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中之1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陳清秀因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業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一、二「宣告刑」欄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又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7頁),是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依前揭規定,併參酌各罪之性質及各判決所載之論罪理由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受刑人如附表一編號7所示之罪雖另經宣告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但受刑人並無經宣告多數罰金刑之情形,此部分自無須定其應執行之刑,而應與前述有期徒刑部分併予執行,附此說明。
四、另本院前已函請受刑人於函到7日內針對本件定應執行刑具狀表示意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規定參照),以周全受刑人之程序保障,惟受刑人迄今均未以書面或言詞回覆,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附表一(受刑人陳清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11年10月27日或28日 111年9月25日 112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30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82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28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607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28日 112年4月27日 112年7月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訴字第97號 112年度審訴字第228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607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5月29日 112年6月7日 112年7月3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64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86號就編號1-5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3823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86號就編號1-5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00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86號就編號1-5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2年1月13日 111年10月15日 112年4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58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422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036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607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717號 112年度易字第502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3日 112年7月31日 112年12月4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607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717號 112年度易字第502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2年7月31日 112年9月11日 113年1月3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是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000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86號就編號1-5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2073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聲字第886號就編號1-5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205號
編號 7 以下空白 罪名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0元 犯罪日期 111年9月17日至2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3996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13年2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 112年度金簡上字第46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3年2月21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1028號
附表二(受刑人陳清秀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宣告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2月 犯罪日期 112年7月22日 112年6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137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9797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62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377號 判決日期 112年12月14日 113年1月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易字第662號 112年度基簡字第1377號 確定日期 113年1月10日 113年1月31日 得否易科罰金 否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550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執字第9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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