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聲,7,202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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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曾國輝


(現在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12年度執聲字第5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國輝犯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國輝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案件,先後經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法院判決各罪所處之刑,並各確定在案,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乃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本院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以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另數罪併罰之案件,雖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就數罪所宣告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然此僅屬就數罪之刑,如何定其應執行者之問題,本於數宣告刑,應有數刑罰權,此項執行方法之規定,並不能推翻被告所犯係數罪之本質,若其中一罪之刑已執行完畢,自不因嗣後定其執行刑而影響先前一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最高法院104年度第6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是以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再依所裁定之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

另「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 19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再者,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意旨復認為上開更定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刑期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查,受刑人曾國輝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案件,先後經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法院判決各罪所處之刑,並各確定在案,亦有本院111年度基原簡字第5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字第7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本院111年度基原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件在卷可稽。

職是,應認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併酌本件受刑人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案件,先後經本院111年度基原簡字第5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字第7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本院111年度基原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判處情節,且受刑人現在法務部○○○○○○○○○○○執行中之犯後態度,與其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所示各確定判決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竊盜犯行、侵占犯行等各罪彼此之關聯性(如案件之犯罪時間相近,雖罪質相同,且犯罪之目的、手段相類)、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未來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情,再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2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之間隔、侵犯法益、動機、犯行情節,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衡以各罪之原定刑期、定應執行刑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各節,數罪所反應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進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亦考量受刑人於113年1月24日陳述意見狀所載內容等語【見本院112年度聲字第7號卷第87至89頁】,及本院111年度基原簡字第51號刑事簡易判決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度原簡字第75號刑事簡易判決書、本院111年度基原易字第10號刑事判決書之判處情節等一切情狀,因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用以鼓勵受刑人內心生起自我反省,併啟受刑人用悔悟的鋤頭耕耘心田,就不容易繁殖惡曜慾念,切勿因身上沒錢,就可以任意犯竊盜罪、犯侵占罪等犯行,因而致罹刑章,況且被告上開犯行致一般正常辛勤努力工作之人,豈不是白白被人欺,隨是暴露於不可預測之被人竊盜、侵占等風險中,因此,被告身上沒錢,並不是免責或值得同情,而是自己要檢討反省自己,為什麼自己會淪落至此,有無自己可以改進向上之不良宿習應捨棄,好好改過從善,才是日後不再犯案之根本原因,且平日自己應好好結交一些同行善友,切勿因身上沒錢,即可大無忌對人行竊,此乃違反法律平等之保護正常人民不被侵害,且應於尚未被侵害前就要保護善良大眾,避免過度保護做奸犯科之犯罪人,反而引發社會疑慮之僅保護壞人,而置善民於不顧之本末倒置之嫌。

再者,被告身上若沒錢且生活真正困苦者,宜先向政府機關之社會局(處)、福利科等單位求助或親朋好友請求接濟,亦可向當地里長、當地社區發展協會之善心人士、宮廟慈善團體善心人士、各區關懷協會、各鄰居亦有些善心人士會幫助,亦可向醫院志工、義工請求接濟,或許用乞食請求接濟,絕非以上開行竊犯行,滿足自己需求,此乃自私自利而造成社會亂源之因,並損人不利己,勿心存僥倖,否則,自做自受後果,後悔會來不及;

另祈請被告以同理心看待若自己是被害人,遭遇上開竊案時,做何感想,亦請被告日後不要違法犯紀抉擇硬擠進牢獄的世界,苦了自己,為難了別人,自己何必如此呢害自己?因此,自己要好好想一想,依本分而遵法度,善人則親近之,惡莫作,善奉行,永無惡曜加臨,作事須循天理,則有善人相助,惡人則遠避之,併宜改自己竊盜不好宿習慣性,才是自己可以掌握、改變的,且善惡兩途,一切唯心自召,禍福攸分,端視自己當下一念心善惡,加上自己宿習慣性之運作,以決定自己不殘害自己,若心起於惡,瞞心昧己,損人利己,行諸惡事,則自己抉擇硬擠進牢獄的世界,近報在身,不爽毫髮,自己何必如此害自己呢?職是,自己要好好想一想,是日已過,命亦隨減,自己應反省之,莫輕貪竊心係小惡,以為無殃,水滴雖微,漸盈大器,貪竊癮惡習,歷久不亡,小過不改,積足滅身,且防貪竊念心如防逆水之舟,才歇手便下手行竊,是自己當下一念貪竊心癮慾之塞智為昏,壞了自己的身心健康,更不要在生命盡頭往回看時,來不及救自己,才後悔,為時則晚,是自己宜依本分而遵法度,做錯應勇於認錯,不要一錯再錯,摸摸自己良心,試想看看自己日後若死亡時,替自己辦後事的係損友出錢出力嗎?因此,自願改過不再竊盜,多比賽存健康平安在己身,不要比賽存損友在己身,所謂轉禍為福也,是日已過,命亦隨減,現在當下一念心抉擇惡莫作,改過向善,保護自己亦係保護大家,則大家日日平安喜樂,永不嫌晚。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附表:受刑人曾國輝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犯竊盜罪 犯竊盜罪 犯竊盜罪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7月24日 111年8月21日起至同年月26日某時 111年8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00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94號、第395號、第396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94號、第395號、第396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51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75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75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30日 112年7月24日 112年7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基原簡字第51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75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75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2月6日 112年8月25日 112年8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864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84號。
註:編號2至4,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簡字第75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84號。
註:編號2至4,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簡字第75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犯竊盜罪 犯侵占罪 犯竊盜罪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30日 111年2月23日 111年7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394號、第395號、第396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75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4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簡字第75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5日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684號。
註:編號2至4,經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2年度原簡字第75號判決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犯竊盜罪 犯竊盜罪 犯竊盜罪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6月20日 111年7月21日 111年7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犯竊盜罪 犯竊盜罪 犯竊盜罪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4日 111年8月6日 111年8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犯竊盜罪 犯竊盜罪 犯竊盜罪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7日 111年8月7日 111年8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共同犯竊盜罪 犯竊盜罪 犯竊盜罪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8日 111年8月9日 111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犯竊盜罪 犯竊盜罪 犯竊盜罪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9日 111年8月9日 111年8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112年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112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是 是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編 號 22 罪 名 犯竊盜罪 宣 告 刑 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 日 犯 罪 日 期 111年8月15日至111年8月1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7158、第8669號、112年度偵緝字第287號、第288號、第289號、第290號、第291號、第292號、第293號、第294號、第295號、第296號、第297號、第298號、第299號、第300號、第301號、第302號、第30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2年7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案 號 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年8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 金之案件 是 備 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216號。
註:編號5至22,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原易字第10號判決判處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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