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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702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秉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拾捌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確定判決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經受刑人聲請檢察官定應執行刑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受刑人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正當;
又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經受刑人具狀陳述意見稱:其深感悔悟,希望能早日返鄉,從事正當行業,賠償被害人損失,且受刑人家中有年邁60幾歲之父母,父母離異,父親中風,雖由妹妹照顧,但存有諸多不便處,父親及妹妹亦期盼受刑人能早日返鄉,受刑人也向家人保證出獄後回從事正當工作,不會再因一時慾望、困苦而不思進取,受刑人已服刑逾3年6月,希望定刑能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7年,讓受刑人早日回鄉以盡孝道等語,而本院考量受刑人上開陳述內容及法律之外部性、內部性界線,除附表編號2所犯為妨害風化罪、附表編號6、17為妨害自由之罪外,其餘附表編號1、3-5、7-16、18-20所示各罪,均屬加重詐欺相關犯罪,所犯加重詐欺罪之犯罪期間自108年2月至109年3月,期間非短,且次數高達219次之多,被害人繁眾,不僅對於社會治安、風氣有所危害,亦對各被害人造成重大財產損失,且依受刑人上開所陳,受刑人尚未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以盡彌補之責,其漠視法令之禁制,所為實難輕縱,復參以受刑人於前案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於108年間偵查後,甚或提起公訴後,猶未悔悟,而繼續為其他詐欺犯行(如附表編號18),顯見其守法意識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佳,兼衡其犯附表所示之各罪所反映的人格特性、犯罪類型、所侵犯之法益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實現刑罰經濟的功能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受刑人上開本案定應執行刑之刑度之意見等情,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妨害風化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2萬
元(罰金部分未於
聲請定應執行刑之
列)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3月(6
次)
有期徒刑1年4月(3
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
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6月確定
【共10罪】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26日
108年11月25日至同
年月27日
108年3月25日(2
次)
108年3月27日(5
次)
108 年4 月2 日(3
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
字第32296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
字第22584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
字第16968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4
57號
109年度簡字第4732
號
108年度訴字第673
號、109年度訴字第
263號
判決日期109年8月13日
109年11月18日
109年8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新北地院
臺北地院
案 號109年度台上字第58
09號
109年度簡字第4732
號
108年度訴字第673
號、109年度訴字第
263號
確定日期109年12月9日
109年12月30日
110年1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是
否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900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657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634號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4月確定
【共3罪】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28日至同
年3月5日
108年3月25日(1
次)
108 年8 月8 日(2
次)
105年11月22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北地檢108年度偵
字第7281號等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
字第22771號等(聲
請書誤載字號為「2
271號」)
臺北地檢105年度偵
字第2485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1
0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5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
08號
判決日期109年12月9日
110年4月29日
110年3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1
03號
110年度審訴字第75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8
08號
確定日期110年1月16日
110年6月7日
110年5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否
否
(續上頁)
之案件
備 註
新北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2546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2968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3047號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1
次)
有期徒刑1年3月(4
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4月確定
【共5罪】
有期徒刑1年3月(6
次)
有期徒刑1年2月(1
次)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10月確定
【共7罪】
有期徒刑1年4月(2
次)
有期徒刑1年5月(1
次)
應執行有期徒1年8
月確定
【共3罪】
犯 罪 日 期
108 年4 月1 日(1
次)
108年4月16日(3
次)
108年4月16日至同
年月17日(1次)
108年3月27日(7
次)
108年2月28日(2
次)
108年4月25日(1
次)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士林地檢108年度少
偵字第61號等
士林地檢109年度偵
字第18108號等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
字第1253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士林地院
臺灣高院
案 號109年度上訴字第25
10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
3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22
1號
判決日期109年11月11日
110年9月8日
110年5月2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士林地院
最高法院
案 號110年度台上字第37
04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5
3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62
11號
確定日期110年6月3日
110年10月5日
110年1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 註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2612號
士林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3924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執
字第5491號
編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