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聲,816,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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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816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宏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宏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詹宏文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並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

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82年度台抗字第313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件業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附卷可稽(執行卷第3頁),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罪質、犯罪類型、時間間隔、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及受刑人表示對於如何定刑並無意見(有其陳述意見狀附於本院卷第25頁可查)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本件僅附表編號3所示之犯罪有宣告併科罰金,是依法無庸就併科罰金部分定應執行刑,罰金部分應依原判決宣告之刑併執行之,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附表:受刑人詹宏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告刑有期徒刑2 月有期徒刑3 月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10000元
犯罪日期112 年5 月22 日112年6月底某時111年9月21日偵查( 自
訴) 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
度毒偵字第1096

基隆地檢112 年
度毒偵字第1477

基隆地檢112 年
度偵字第3212、
9859 號、113 年
度調偵字第3號





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112 年度基簡字
第998號
113 年度基簡字
第26號
113 年度金訴字
第133號
判決

112 年10 月4 日113 年1 月10 日113 年4 月30 日確



 
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112 年度基簡字
第998號
113 年度基簡字
第26號
113 年度金訴字
第133號
確定

112年11月20日113 年2 月22 日113 年5 月29 日是否得易
科罰金




註基隆地檢113年
度執字第543號
基隆地檢113 年
度執字第1005號
基隆地檢113 年
度執字第1743號
(已於113年6月
8日執行完畢)




名加


欺加




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112 年2 月23 日111年7月2日至1
1日
偵查( 自
訴) 機關
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12年
度偵字第3212、
9859 號、113 年
度調偵字第3號
基隆地檢112 年
度調偵字第305






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113年度金訴字
第133號
113 年度訴字第
33號
判決

113 年4 月30 日113 年5 月22 日




 
法院基隆地方法院基隆地方法院
案號113年度金訴字
第133號
113 年度訴字第
33號
確定

113 年5 月29 日113 年6 月19 日
是否得易
科罰金




註基隆地檢113年
度執字第1744號
基隆地檢113 年
度執字第2147號
(續上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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