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訴,1,2024072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依君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偵字第37、40、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三所載扣案iphone14手機內含sim卡號碼「0000000000」,應更正為「0000000000」。

理 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三所載扣案iphone14手機內含之sim卡號碼,誤將「0000000000」誤載為「0000000000」,然手機本身經核均無錯誤情事,且裁定更正並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原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