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訴,21,2024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龍川


鄭昇鳳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龍川、鄭昇鳳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李 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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