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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龍川
鄭昇鳳
上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慧敏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4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吳龍川、鄭昇鳳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二人均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李 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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