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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繹賢
選任辯護人 林祐增律師
楊偉毓律師
葉慶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秩序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童繹賢因妨害秩序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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