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湯文龍
上列被告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緝字第1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湯文龍因違反水土保持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林宜亭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