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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洪子寓
被 告 陳泰瑞
黃弘宇
王華瀚
田佩玄
陳兆羣
塗鼎力
羅伊辰
洪楷楙
吳宏章
林哲鋐
江詠綺
朱寶寅
吳田心慧
邱彥傑
張澄郁
黃智群
張謹安
黎佩玲
吳家佑
張達緯
滕俊諺
吳李仁
古年文
曾元
吳碩瑍
鄭品辰
傅婷芳
杜順興
林子綺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原告遭詐騙而匯款,原告所匯出之款項經詐欺集團成員接續轉帳後,由陳泰瑞提領款項,原告並認:其餘之被告為詐欺集團成員,而屬於依民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
此部分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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