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重附民,4,2024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附民原告 王建庭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律師
附民被告 王博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6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 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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