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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尚文
選任辯護人 郭紋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7975號、112年度偵字第10840號、113年度偵字第7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40號案件,原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宣判,但因113年7月24、25日適逢颱風來襲,基隆市均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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