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金訴,142,2024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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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冠文


選任辯護人 陳正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鄭富容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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