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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49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英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1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紫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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