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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沁瑞
籍設基隆市○○區○○路○段000號後棟(基隆○○○○○○○○) 居詳卷指定辯護人 楊適丞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7月26日上午11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13年7月24日上午11時宣判,惟因該日適逢颱風侵襲停止上班,致無法如期宣判,爰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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