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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348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李育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6726號、第7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3年10月2日上午11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48號案件,原定於民國113年8月28日上午11時宣判,茲因洗錢防制法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0月0日生效施行,是本件有新舊法比較之相關問題尚待釐清,為求法律適用之謹慎正確,及避免當事人之訴訟勞費,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藍君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張晏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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