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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92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保人即
被告郭祐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0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祐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同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另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查:
㈠具保人即被告郭祐嘉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被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辦理程序單各1紙在卷可憑【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1052號卷,第119至127頁】。
㈡又具保人即被告郭祐嘉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1052號案件提起公訴,經本院以113年度金訴字第92號案件受理,而被告即具保人之戶籍在屏東縣○○鄉○○路000巷00號,迭經本院依法送達於被告即具保人上開住居所地,依法傳喚合法送達、拘提均無著,亦查被告並未在監在押,且被告另案於113年1月31日被通緝迄今,尚未緝獲,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本院送達證書、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13年6月12日函、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13年6月31日函及其檢附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各1件在卷足考。足認被告顯已逃亡,且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爰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依法沒入具保人郭祐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無訛,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簡志龍
法官藍君宜
法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謝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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