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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4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5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郁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125號、第3374號)、追加起訴(111年度偵字第7418號)及移送併辦(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變更至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宣判。
理 由
一、按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指定期日行訴訟程序者,應傳喚或通知訴訟關係人使其到場;
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
刑事訴訟法第63條前段、第6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
茲該日因「凱米」颱風來襲,經基隆市政府依「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規定,發布該日及隔日(25日)均停止上班,致本院無法依照原定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變更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施又傑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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