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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6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7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8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19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趙俊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72號、第4522號、第4523號、第4833號)及移請併辦審理(112年度偵字第682號),暨審判期日當庭以言詞追加起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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