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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進恩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於準備程序中為認罪之表示,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福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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