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附民,106,202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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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指出,被告陳劉運和陳秉政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被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由於內容繁雜,需要經過長時間才能審理完畢,因此將此案移送到法院民事庭進行審理。裁定指出,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不得抗告,並由書記官張景欣記錄。

<摘要完畢>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06號
附民原告 陳劉運
附民被告 陳秉政



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98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 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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