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號
原 告 于子媗
被 告 鄭慧君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305號、第8414號、第8450號、第8756號),經本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601號案件受理,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均為自白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之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經被告及其辯護人、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
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呂宗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