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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152號
原 告 游婷貞
居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0樓(指定送達址)
被 告 練美齡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6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練美齡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2日,以113年度易字第163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揆諸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
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淑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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