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王馨彗
被 告 林怡如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
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內文所載原告姓名「王馨慧」,應更正為「王馨彗」。
理 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揭明在案。
二、查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及內文所載原告姓名,誤將「王馨彗」載為「王馨慧」,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為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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