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附民,258,202407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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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258號
原 告 彭彥苓

被 告 邱竣皓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緝字第789號、第790號、第791號、第792號、第794號),及移送併辦(併辦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緝字第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81837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緝字第1556號、第1557號),經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7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受理,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志龍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施添寶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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