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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481號
原 告 許鎮富
被 告 杜岳憲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11號(由113年度金訴字第347號改分)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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