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113,附民,507,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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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07號
原告郭金榮

被告邵永吉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現暫寄押在法務部○○○○○○○○○○○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687號、第2130號、第2234號、113年度毒偵字第371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自白為有罪之陳述,經受命法官告知被告、檢察官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經被告、檢察官同意後,本院合議庭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而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簡志龍
法官顏偲凡
法官施添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21日
書記官謝慕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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