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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511號
附民原告 楊廣泰
附民被告 劉進祥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72號)及移送併辦(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4276號),本院原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319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以113年度基金簡字第131號案件審理。
原告為該案件之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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