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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620號
附民原告蔡柏緯
附民被告謝智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422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桂金
法官陸怡璇
法官李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 年9 月19日
書記官張景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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