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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2號
原 告 潘明杰
被 告 邱鈞悅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2年度易字第74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李辛茹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連珮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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