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84號
附民原告 林尹軒
附民被告 許鶴齡
許鴻銘
沈暐翔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19違反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姜晴文
法 官 李 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景欣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