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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9號
原 告 張哲瑋
被 告 黃雨柔
送達代收人 蔡騏安
上列被告黃雨柔因犯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49號),經原告張哲瑋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彥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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