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89,交附民,53,20001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八十九年度交附民字第五三號
原 告 乙○○
丁 ○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丙○○
殷萬賜
被 告 羅振東
基隆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被告因八十九年度交訴字第四三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火炎
法 官 蔡佳玲
法 官 陳培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 施鴻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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