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89,基簡,37,2000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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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三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劃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七0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分區使用土地,不依該管縣政府限期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之命令,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區域計劃法第二十一、第二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王 翠 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陳 淑 慧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區域計劃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或拆附其建築物恢復原狀。
區域計劃法第二十二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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