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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八十九年度基簡字第七七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律師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二五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甲○○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四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 鈺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盧 小 芬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一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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