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一О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丙○○
乙○○
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一三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如起訴狀所載(詳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被訴偽造文書等案,業經刑事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齊 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案刑事判決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林 苑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