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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三七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李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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