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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三號
原 告 乙○○○
原 告
兼左二人法
定代理人 丁○○
甲○○
丙○○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交訴字第三三號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火炎
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齊 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苑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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