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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四四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侯傑中 律師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七十二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 火 炎
法 官 王 福 康
法 官 陳 志 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陸 清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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