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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基秩字第一二號
移 送機 關 基隆巿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度基警分一秩字第七七八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在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拉客,處罰鍰新台幣陸仟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 )時間: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八時三十許。
( 二 )地點:基隆市○○路十一巷二號前之公共場所。
( 三 )行為:於基隆市○○路之公共場所,意圖賣淫而以言詞拉客。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 )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 二 )經警查獲,有臨場檢場現場紀錄在卷。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 鈺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陳 碧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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