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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基秩字第五七號
移 送機 關 內政部警政署基隆港務警察所
被 移送 人 甲○○
乙○○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基港警刑字第九六六三號函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乙○○幫助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處罰鍰新台幣貳仟伍佰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等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三日上午十時許。
(二)地點:基隆港西二號碼頭出入口處。
(三)行為:被移送人甲○○持另被移送人乙○○借與其使用之乙○○所有、編號基港碼第○○五四○四號通行證,冒用上開身分證明文件欲從基隆港西二號碼頭出入口處進入港區,而為崗警當場查獲。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甲○○、乙○○於警訊時之供詞。
(二)現場查獲之基港碼第○○五四○四號通行證影本在卷。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六十六條第二款、第十七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林 玉 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敍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范 育 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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