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0,基簡,269,200105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二六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麻將牌貳付、新台幣壹仟肆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八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 鈺 林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陳 碧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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