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0,基簡,354,2001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三五四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緝字第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避免徵兵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徵兵檢查,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 湘 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王 靜 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三條第五款:
役齡男子圖避免徵兵處理,而有左列行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申報,致未能辦理身家調查、徵兵檢查、抽籤或徵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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