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0,基簡,732,200111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七三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五九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無故侵入他人住宅,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 官陳 湘 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 王 靜 敏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附錄論罪法條:
刑法第三百零六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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