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0,聲,460,200105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六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甲○○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十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甲○○因受刑人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繳納本署所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二萬元後,業經停止羈押,茲因受刑人逃匿,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嗣經聲請人傳喚、拘提均未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執字第九四八號執行卷宗可稽,該受刑人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二萬元沒入之。

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佳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湯惠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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