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五號
被 告 甲○○
即 聲請人
右列被告即聲請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擄人勒贖、傷害、收受贓物等案件(九十年度少連偵字第八號),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由本院裁定羈押在案,然因被告並未參與本件犯罪,而係替同案少年王學瑋等人扛下責任。
且被告家中父親病重,須被告在家照顧,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涉嫌擄人勒贖、傷害及收受贓物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
茲查上開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火炎
法 官 姚貴美
法 官 陳培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施鴻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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