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KLDM,90,聲,477,2001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七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法九○矯字第一○五五一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十六日,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年九月二十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志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彭淑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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