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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七九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五日以法九十矯字第一O五五三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縮短刑期日數十二日,縮短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年七月五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志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彭淑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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