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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四八二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陸月;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有期徒刑柒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志平
法 官 陳湘琳
法 官 楊皓清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邱李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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